回到过去做财阀

第2181章 抉择(第二更,求订阅)(2/3)

案经验或者直觉。”

  办公室突然安静下来。张国栋深吸一口气,似乎在平复情绪。陈济生注意到他眼下浓重的黑眼圈和衬衫领口没翻好的一角。他显然已经几天没好好休息了。

  “陈检,”

  张国栋终于坐下,声音压低了几分,说道:

  “这三个人在半个月前全部失踪了,完全消失了。”

  他向前倾身,说道:

  “他们肯定在策划更大的案子,我敢用打保票。他们每次消失后,都会有银行、金店遭到抢劫,并不仅仅只是新安,还有其它几个地方……”

  陈济生向后靠在椅背上,手指轻轻敲击桌面:

  “所以你的建议是?”

  “引用《治安特别法》第13条。”

  张国栋眼中闪过一丝锐光,说道:

  “在可能发生重大危害的情况下,执法部门有权未经审判长期拘留嫌疑。只需要检察官签字,再上报内政部批准。”

  陈济生的手指停下了。办公室里的空气似乎凝固了,只有空调发出轻微的嗡嗡声。

  特别法第13条。

  它实际上就是SEA的“第46条”的翻版,适用对象是内政部长认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社会治安的人员,尤其是私会党徒、恐怖分子以及异见分子。

  在“第13条”下,内政部长发出的拘留令的最长拘留期为一年,警方监视令则可长三年。如果总统认为有必要,拘留或监视期都可能延长。

  在掸邦,关押时间最长的人超过15年。

  “你知道特别法的适用标准有多严格吗?”

  陈济生缓缓坐直身子说道。

  “去年全国只批准了四例,都是有确凿证据的犯罪预防。就凭一份被驳回的案卷和你的直觉?内政部不会批准的。毕竟,特别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,而不是为了方便。”

  保护与方便。

  这是完全两个概念。前者是为了保护普通民众,而后者呢?则是方便权力机关,如果权力机关以此大行方便之门,最后受损的是谁?

  所以,特别法在适用时,不仅需要内政部长的亲自签署批准,而且还必须要向公众公开对适用对象适用特别法的原因以及必要性,也就是接受全过程公共监督。

  也正因如此,除非是“安保疑犯”或者“有组织犯罪”——因为他们的特征都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,而普通罪犯几乎很少适用特别法。

  将卷宗往前一推,陈济生指了指卷宗:

  “我会重新审查这几起案件的关联性,同时你可以加强布控,务必盯死他们,只要一出现,就盯死他们,不要再让他们脱离你们的视线。嗯……”

  想了一下,陈济生又说道:

  “我会批准你们对他们实施安保监视,但特别法——不行。”

  安保监视就是针对特殊对象的全方面监视,只有检察官才能够批准,警察局并没有这个权力。

  这也意味着,一旦他们出现,就会受到全方面监视、跟踪。

  张国栋的下颌线条绷紧了,但最终只是点了点头,可仍然不放弃的问道:

  “真的不行吗?”

  特别法是他最后的筹码了,事实上,这也是执法部门最大的依仗。正是靠着特别法,他们确保了社会安全,但……必须要有证据,比如说某位帮会大佬,只要有情报证明,他是帮会头目,既然是没有他直接犯罪的证据,也可以援引《治安特别法》第13条,直接将其逮捕。

  “这样,你加强布控,尽可能的掌握他们的行踪,只要有足够证据表明他们的行为危害社会安全,而且确实是团伙犯罪,到时候我就会提交申请,走正常程序。”

  陈济生回到座位,看着对方说道:

  “在此期间,别做任何出格的事,明白吗?”

  第13条是极其可怕的一个条款,也正因为可怕,所以适用极其苛刻,不仅需要内务部长签字才能实施,更重要的是证据。

  虽然说三人以上就可以视为团伙,视为有组织犯罪,但是警方需要首先证明对方是犯罪团伙。

  没有直接证据,检察官不会向内务部申请,而内务部长也不会签署命令。

  这么做恰恰是为了保护普通人。

  要不然万一发生滥用第十三条,最后受到伤害的肯定是普通百姓。

  所以,很多东西都是双刃剑。

  无论是SEA第46条,还是掸邦的第十三条,它们的宗旨为了保护百姓,而不是让让执法机关有随意逮捕的特权。

  所以,最关键的就是证据。

  “我明白了,我会收集证据的,如果有了证据,可以证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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